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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性质及效力 |
发布时间:2009/5/14 9:35:04 阅读:80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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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协议应经过公证或请无利害关系的人到场见证。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需要他人扶养,并愿将自己的合法财产全部或部分遗赠给扶养人的为遗赠人;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并接受遗赠的人为扶养人。遗赠扶养协议有两种,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扶养人为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 (二)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意思表示; (三)遗赠人受扶养的权利和遗赠的义务;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和扶养义务,包括照顾遗赠人的衣、食、住、行、病、葬的具体措施及责任田、口粮田、自留地的耕、种、管、收和遗赠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值、座落或存放地点、产权归属等; (四)遗赠财产的保护措施或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 (五)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六)违约责任。
遗赠扶养协议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其具有以下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标的都是特定的。主体是扶养人和遗赠人;标的是遗赠人生前接受扶养人的供养,死亡后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扶养人对遗赠人尽生养死葬的义务,同时在遗赠人死亡后有获得遗赠人遗产的权利。 (2)遗赠扶养协议在权利义务产生的时间上与一般合同不同。扶养方所尽的扶养义务和他要取得的遗产权利相比较于一般合同在周期上要长,不具有即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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