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权是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对公司的提案进行表决的权利,股东行使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在股东所享有的诸多权利中表决权是最为基础又最为重要的权利。表决权在法律层面上的直接体现则是在《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主要通过召开股东会议来实现,股东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法律的规定就成了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有力保障。
为此,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为保障股东表决权及由表决权衍生出来的其他权利得到有效的行使,《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即当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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