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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自益权与共益权 |
发布时间:2009/1/16 9:00:13 阅读:16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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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自益权与共益权
自益权是指专为股东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公司法》第35条、第167条第4款)、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新股认购优先权(《公司法》第35条)、退股权(股份买取请求权《公司法》第75条)、股份转让权(《公司法》第72)、股东名册变更请求权(《公司法》第74条)。
共益权是指为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包括:表决权(《公司法》第43条、第104条)、代表诉讼提起权(《公司法》第152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与主持权(《公司法》第40条、第101条)、提案权(《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质询权(《公司法》第98条、第151条第1款)、股东会与董事会决议无效确认诉权(《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撤销权(《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累积投票权(《公司法》第106条)、会计账簿查阅权(《公司法》第34条第2款)、公司解散请求权(《公司法》第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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