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股东会会议如何通知各位股东?何谓“通知”?不合法有效的通知会导致股东会会议决议撤销
1、按照公司章程约定或全体股东另行约定进行通知;
2、章程或全体股东未约定的、应按公司法规定提前15日通知
1) 通知形式可以口头、书面或公告
2) 通知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3) 采用口头或公告方式的应让各位股东知晓。不论采用何种通知形式,成功地通知股东始终是通知制度应实现的第一位目标,而提高通知效率、节约通知成本则是第二位的附属目标
4) 通知内容:应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即将讨论的议题同时通知每一个股东。
5) 通知时限:提前15日。
总之,股东会会议召开通知应为“实质意义通知”,理由如下:
第一,文义解释:从语法角度,通知必须达到让人知晓的程度。《现代汉语词典》将通知解释为:“把事项告诉人知道。”《公司法》规定的通知,应理解为“把召开股东会会议告诉股东知道”,即既要将召开股东会会议予以“告诉”,又要让全体股东“知晓”。
第二,逻辑解释:股东行使权利主要通过股东会会议、不获悉通知如何行使正常股东权利。从股东会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一种组织形式和股东履行自己责任、行使自己权利的机构与场所角度看,公司通知股东参加股东会、必须是能够到达股东、能够为股东所知晓的实质意义通知,而不能为仅走“通知”形式的程序性通知。
第三,目的解释:从股东会会议通知法律制度的设计目的来看,通知应是有效的、应能让每位股东参加会议。公司通知股东参加股东会只是手段和形式,其目的在于召集股东议决公司重大事项,让股东行使其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维护和实现公司的整体利益。
第四,体系解释:从《公司法》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立法精神来看,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也必须采取能够到达股东、能够为股东所知晓的实质意义通知来通知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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