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1、要认真审查土地权属争议各方当事人所提供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和确权证明。
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变化,会出现证载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土地权属重叠、四至界线不清等情况。在实际操作中,要认真审查当事人所提供的权属证明和批准文件,采信那些反映真实情况的证明文件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2、要参照实际使用状况进行调处。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在认真审查权属证明的同时,应当认真调查争议土地权属的历史及来源和实际使用状况,按照实际使用状况进行调解和处理。
3、要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
处理过程中,仅仅按照“实际使用状况”进行确权还是不够的,有时还需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调处。
二、“重调解,轻处理”
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1、调解可以化解矛盾,减少双方敌对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2、是调解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费用开支。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避免争议当事人不服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减少了诉讼费用开支。
3、是调解可以节省政府资源。
三、“以法为据”
1、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程序办案。
2、是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必须准确无误。
3、是在具体操作中,在法律、法规所许可的范围内灵活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