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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公司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原则(郑太福) |
发布时间:2010/5/19 22:52:59 阅读:106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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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公司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原则(郑太福)
由于认定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是一个商事(团体)法律关系的问题,故认定时要紧紧围绕“商事性”与“团体性”来把握。商事性需要坚持“交易安全原则”和“法律程序原则”,体现“外观主义”与“法律程序主义”;团体性需要坚持“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相对稳定”和“公司维持”原则。故认定公司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需坚持以下四原则:
第一、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第二、法律程序原则
第三、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相对稳定原则 第四、公司维持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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