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0731—88905270/88883336
传真:0731—88905270
手机:(0)18908481809
郑律师信息名址:湖南律师网(发送“湖南律师网”到12114即可手机查询)
地址:长沙市银盆南路357号—3 威胜大厦10楼
乘车路线:117、118、401、913、804、405、903、348、149、132、301、302、704、603等线路到六沟垅站(含银盆岭站)下,银盆岭站下向桐梓坡路走80—110米即到。
|
|
2.2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立案追诉认定标准是什么?(郑太福) |
发布时间:2010/5/19 14:20:35 阅读:1197次
浏览字体:【大 中 小】 |
2.2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立案追诉认定标准是什么?(郑太福)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