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概念: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主要是公司注册资本管理的制度。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包括以下必要要件:
1 必须有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2 必须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3 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以上三方面缺一则不构成本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了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就可构成本罪,不须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同时具备。
(三)本罪的主体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发起人是指公司出资或者认购公司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办人。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向公司出资的人。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至于行为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证据规格
(一) 证明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
1 书证:(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2)证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证明材料。(3)犯罪嫌疑单位的身份证明材料。(4)股东名册、发起人证明、股权证、股票、发起人协议等。(5)公司章程。
2 证人证言:发起人、股东的证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言;其他人的证言。
3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二) 证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1 能反映行为人主观方面情况的相关书证
2相关证人证言
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4 视听资料
(三) 证明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在客观方面需要证明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从公司内将自己出资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转移出公司,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四)量刑情节的证据
1 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1) 累犯的证据,包括刑事判决书、刑满释证明;(2)投案自首的证据;(3)立功情节的证据;(4)其他
2 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1)犯罪事实情节;(2)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的证明材料;(3)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的悔罪表现、退赃、赔偿损失的情况、家庭及经济状况等。
|